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峰,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秦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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