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剑,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谡,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尚义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某诉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2018年10月19日,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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