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75.6.4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0.10.9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现住高阳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天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小辉、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2016年元月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甲方将位于宏润大街东侧的三间门脸一个门洞及院内四间房屋及附属设施以54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张某。2016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到条。后由于被告方的原因导致该房屋转让合同未能实际履行,被告亦未返还定金。
上述事实有《房屋转让协议书》、字头为“证据”的收到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的《房屋转让合同书》;
二、被告刘某某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天颖
书记员: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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