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俞兴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华某大酒店、陈某、俞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诉讼费2,3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陆彩萍
书记员:俞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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