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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上海华某大酒店、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俞兴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华某大酒店、陈某、俞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诉讼费2,3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陆彩萍

书记员:俞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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