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加进。原告: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燎,系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潘某。被告:汪某某。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159号附1铺。负责人:黄开先,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进、曹某某诉被告潘某、汪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进、曹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某、汪某某在有关银行的存款和名下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加进、曹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潘某、汪某某在有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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