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加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系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春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伊春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林与被告张某某、伊春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林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伊春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伊春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公交燃油补贴款人民币1,100,0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军
书记员:王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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