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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邓晚霞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田军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邓晚霞

原告张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田军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邓晚霞,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晚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艳君

书记员: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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