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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上海秦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志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秦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乐。
  申请人张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秦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41,535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材料提交本院,呈请裁定。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秦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41,535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秀文

书记员:周妍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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