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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前进与汪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前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前进与被告汪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前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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