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中,曾用名李以忠。
被告曾某某,曾用名曾琴。系被告李某中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中、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某中、曾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被告李某中、曾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江波
书记员:谭翛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