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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海云(系被上诉人韩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来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秦环龙,院长。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3元,减半收取6,69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金  冶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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