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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根、陆某某等与陈某某、季某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利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家。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利根、陆某某、张颖与被告陈某某、季某某、陈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利根、陆某某、张颖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利根、陆某某、张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利根、陆某某、张颖负担。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杨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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