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业,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系张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仙桃市沔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长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中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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