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某欠原告张某款6万元事实清偿、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款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某欠原告张某款6万元事实清偿、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款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克功
书记员: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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