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冰,男,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由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中华社区推荐。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刘合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某、杨某某、刘合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 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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