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国某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陈玉海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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