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11-12层。
法定代表人彭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悦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9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戴建国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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