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靳凤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张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顾松雪
杨玲玲(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靳凤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12号。
法定代表人于福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松雪,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18号6排。
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多元水环保设备制造(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6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红,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廊开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上诉人张某诉请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应以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而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不予支付工资为前提,而上诉人张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情形,故其关于要求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因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而单方即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并未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也不存在主动与上诉人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行为,故上诉人张某关于要求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上诉请求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最先入职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多元水环保公司与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上诉人张某与多元水环保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到期,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张某不应适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有理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请求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已经向上诉人张某支付了2000元工资,上诉人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某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上诉人张某诉请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应以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而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不予支付工资为前提,而上诉人张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情形,故其关于要求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因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而单方即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并未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也不存在主动与上诉人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行为,故上诉人张某关于要求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上诉请求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最先入职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多元水环保公司与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上诉人张某与多元水环保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到期,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张某不应适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有理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请求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已经向上诉人张某支付了2000元工资,上诉人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廊坊多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某各负担5元。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李成佳
书记员:韦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