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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英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英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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