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刚,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张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审 判 员 安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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