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现住上海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静、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3,8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0,371.3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6月起,原告陆续帮被告在微粒贷上申请借款,截止2019年1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94,221.38元(包含利息10,371.38元),被告承诺每月25日归还。之后,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3,850元、支付利息10,371.38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愿意每月归还2,000至3,000元。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书证一份,主要内容:“本人张某某借张某某微粒贷94,221.38元(玖万肆仟贰佰贰拾壹元叁角捌分),归还方式每月25日前将微粒贷待还金额归还于张某某。特立字据,由张某某签名。”之后,被告未归还,故原告涉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众银行微粒贷交易流水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83,85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3,850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83,850元。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逾期利息10,371.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7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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