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吕丽琴,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进考,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第三人河北正大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北街148号石府二区11-2-102室。
法定代表人苏金朝,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花,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第三人河北正大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刘继丰
书 记 员 杨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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