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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1—501。
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吕志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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