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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宜都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宜都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
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生于1988年7月7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袁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宜都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裴芝梅

书记员:黄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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