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系宜都市二零一三酒吧业主。
原告李强。系宜都市二零一三酒吧业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袁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润园。
代表人郭启鳌,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李强诉被告宜都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李强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李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原告张某、李强负担。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黄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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