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常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常冀生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冀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冀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冀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
被告常冀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常冀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冀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
被告常冀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常冀生负担。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许文辉
审判员:李永顺

书记员:陈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