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华。被告王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淑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兴存
书记员:王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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