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诉王淑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华。被告王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淑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兴存

书记员:王亚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