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固安县固安镇官庄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高国静,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文安县大留镇人,现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邹某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国生
书记员: 刘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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