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庄厚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厚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庄厚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姬汉正、被告庄厚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该案讼争房屋在西朴村内,房屋建筑面积63.5平方米,东至崔井堂,南至庄厚福,西至过道,北至周耀德。
原告未申请法院调取东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该争议房屋权属登记的档案材料,其提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不属于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原告对该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不属于房屋产权登记凭证,不能证明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房屋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庆杰 人民陪审员  王 蒙 人民陪审员  宋振兵

书记员:王吉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