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玉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减少工程价款,以前约定434平方米,每平方330.00元,合计140322.00元。请求每平米按照150.00元扣减,合计扣减65100.00元作为维修款。2、判令被告赔偿故意停工造成的原告损失包括护场费15000.00元,交通费500.00元,电话费100.00元,误工损失25000.00元,停工延期费25000.00元,涂料损失等合计66856.00元,并解除双方口头承揽协议。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底,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被告承建原告房屋一栋,该房屋为三层加一盖,口头约定被告包材带料以每平方米330.00元的工程价款计算,被告每完成一层楼原告预支材料费20000.00元,余款待房屋完工时结清,房屋质量高于同行农村建房质量,在施工建设过程中,被告发现楼梯瓷砖不一,裁切不齐或划痕,部分墙砖存在色差、脱皮、起砂缺陷,一至三层楼均有楼层裂缝,导致房顶漏水,导致已经粉刷的部分墙面受损,原告曾要求被告返工修复,但是被告没有修复,而是恶意停工,停工后原告在长达五十天时间里想办法与被告交流,要求被告返工修复无结果。原告曾也请求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但是未果,被告建设中出现的严重质量缺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蔡某辩称,1、关于施工合同的约定问题,双方约定是包工包料,虽然主体工程是三层半,但是正负零以下也是由被告施工,双方约定按照四层结算,实际建筑面积620.64平方米,每平方米330.00元,不含水电安装工资。2、材料购销和材料款结算问题,因为房屋没有设计图纸,一直是按照施工需要确定材料的购销,都是原告选定后被告购买,材料款先预支70%再按照实际用量结算。3、本案有施工合同关系和材料代购合同关系。瓷砖均由原告自己选定,被告只是代购,瓷砖供应商应该为本案被告。原告请求的损失应该有鉴定证据证明。被告愿意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返工,本案不具备降低工程价款的法定条件。原告主张的损失均不是合同约定的损失,误工费、交通费均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本案不具备合同解除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承建原告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以每平方米330.00元计价结算,建筑质量按农村同类房屋质量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房屋形象进度为主体工程已基本结束,因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停工至今。原告认为建筑面积为434平方米,被告认为建筑面积应为620.64平方米,原告已给付被告工程款为121800.00元。房屋无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书面约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召集原、被告双方到现场查看,双方确认建设房屋存在顶层和阳台渗水、瓷砖色差、瓷砖大小不一等问题。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蔡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玉清,被告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进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房屋,双方就相关事宜仅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施工面积的计算方法、质量标准、竣工时间、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在施工中双方因质量发生争议,双方仅一致认可结算价款为每平方米330.00元,原告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每平方米扣减150.00元后结算,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66856.00元,但原告未提供房屋质量缺陷及返工、修复需要的价款的鉴定,房屋未进行竣工验收,双方也无合同约定标准可参考,也未提供各项损失计算的有效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院难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部分质量问题予以认可,并同意修复,但是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为化解矛盾,召集原被告双方到施工现场实地查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建筑面积、房屋造价、质量缺陷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协商后进行相关鉴定再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光海
书记员:陈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