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玉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戴宝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告于2017年9月27日自动履行,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光海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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