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黄某某人,个体工商户,住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黄某某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黄某某分路镇东方家电广场。
负责人:余亮。
被告:佛山市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分路镇东方家电广场(以下简称“东方家电广场”)、佛山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澳科技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宛良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被告东方家电广场、佛澳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佛澳科技公司生产的全黑玻璃节能双灶产品存在缺陷,原告张某某在使用时突然爆炸致其人身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佛澳科技公司因生产不合格产品致人损伤,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佛澳科技公司辩称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张,因产品责任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佛澳科技公司赔偿后可另案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被告佛澳科技公司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依照非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赔偿的诉请,本院根据其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时间及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解释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某某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其伤残程度仅为10级,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有关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本院支持适用于交通运输业的标准计算。关于原告张某某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0元、营养费1350.00元、交通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交通状况和生活水平,酌定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500.00元。关于误工时间,因二被告对鉴定意见的误工时间无异议,故本院以鉴定意见45日来计算。被告佛澳科技公司庭审中不要求被告东方家电广场承担赔偿责任,其意思表示真实,且被告东方家电广场无过错,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30719.62元(313.26元+1428.76元+21827.60元+1340.00元+1810.00元+4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元(50元/天×20天)、营养费800.00元(酌定)、护理费6830.63元(55404.00元∕年÷365天×45天)、误工费4387.68元(35589.00元∕年÷365天×45天)、残疾赔偿金54102.00元(27051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00元、鉴定费2500.00元、交通费500.00(酌定)、合计103839.93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佛山市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103839.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备注中注明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宛良征
书记员:刘焱 原告张某某损失和应赔偿清单 1、医疗费(313.26元+1428.76元+21827.60元+1340.00元+1810.00元+4000.00元)=30719.6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0天)=1000.00元 3、营养费800.00元(酌定) 4、护理费6830.63元(55404.00元∕年÷365天×45天) 5、误工费4387.68元(批发和零售业35589.00元∕年÷365天×45天) 6、残疾赔偿金54102.00元(27051元∕年×20年×10%) 7、精神抚慰金3000.00元 8、鉴定费2500.00元 9、交通费500.00元 合计:103839.93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