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孟某某的亲属孟德兵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书”,该赔偿协议书约定“后期费用25000元由乙方(孟德兵)出具欠条,该款视为甲方(张某某)、乙方(孟德兵)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日,孟德兵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到张某某后期医疗费25000元”的欠条一张。因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已处理终结,被告孟某某的债务已转移给孟德兵,故孟某某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5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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