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承某市双滦区西地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某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小营满族乡铁马村。
法定代表人:陈力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某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萱代理审判员卢迪代理审判员张春宇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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