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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王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徐立增(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王某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崔飞雪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立增,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负责人高海深。
委托代理人崔飞雪。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王某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立增,被告孙某某,被告王某平,被告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飞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于法有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29800元,向本院提交了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结论书、修车费发票予以证实,但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结论书中车辆损失为29766元与原告诉请29800元不符,本院对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结论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评估费890元、照相费50元、施救费900元,向本院提交了评估费票据、照相费票据、施救费票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的损失确定为:车辆损失费29766元、评估费890元、照相费50元、施救费900元,以上共计31606元。冀B×××××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和孙志高家桥梁损坏,故被告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各方损失比例赔偿原告1500元(财产损失项下1500元);因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30106元,由被告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0%,计15053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1655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于法有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29800元,向本院提交了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结论书、修车费发票予以证实,但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结论书中车辆损失为29766元与原告诉请29800元不符,本院对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结论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评估费890元、照相费50元、施救费900元,向本院提交了评估费票据、照相费票据、施救费票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的损失确定为:车辆损失费29766元、评估费890元、照相费50元、施救费900元,以上共计31606元。冀B×××××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和孙志高家桥梁损坏,故被告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各方损失比例赔偿原告1500元(财产损失项下1500元);因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30106元,由被告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0%,计15053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1655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250元。

审判长:王宝

书记员: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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