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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宋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袁文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宋珂
任玉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文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宋珂。
委托代理人任玉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文峰、被告宋珂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玉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1年10月22日,被告宋珂因建设两个温室大棚同原告张某某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某根据合同的约定,开始建设大棚。
按照约定的进度,应当由被告宋珂支付的大棚款,被告宋珂在支付了一部分之后,余款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但是,原告张某某仍然如期为其建成大棚,并于2012年4月1日经被告宋珂验收后交付。
期间,工程量有所增加,最后被告宋珂欠原告张某某的大棚款4.1万元,经原告张某某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另外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需按未付款项日千分之二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至2012年6月18日应当给付违约金6396元。
原告张某某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珂支付原告张某某为其建设温室大棚的款项4.1万元,并由被告宋珂支付违约金至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宋珂承担。
被告宋珂反诉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前,被告宋珂先预支付了2万元后的第15日,原告张某某才开始施工。
原告张某某诉称按进度付款,无事实依据。
在施工期间因原告张某某的技术问题多次停工,本使7—8天能建成的大棚,施工1个多月,因此给被告宋珂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4月1日交付验收,无事实依据,原告张某某承建的大棚根本不符合要求,以至于2012年4月24日在未交工时坍塌,原告张某某承建的大棚工程质量不合格,即不能交付合格的工程成果,原告张某某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应依法驳回。
因原告张某某交付的工程成果不合格,致使被告宋珂支出维修费应由原告张某某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建温室大棚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原被告协议,被告宋珂共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大棚款87600元,原告张某某收取了被告宋珂支付的44600元,尚欠43000元。
被告宋珂为原告张某某垫付的馒头款2000元应从欠款中扣除,被告宋珂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大棚款41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建完付清”,2012年3月31日原告张某某将大棚建设完工,被告宋珂应按时付清大棚款。
被告宋珂未按约定支付大棚款因此应按协议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违约金至原告张某某起诉之日。
对于被告宋珂反诉称的原告张某某施工质量不合格、用物料不符合约定及要求原告张某某赔偿其因修复大棚所花费用,证据不足,且被告宋珂的大棚损失不明,故对被告宋珂反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承建大棚款41000元及违约金7790元(本金41000元,按日2‰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5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宋珂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宋珂负担,反诉费1025元由反诉原告宋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建温室大棚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原被告协议,被告宋珂共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大棚款87600元,原告张某某收取了被告宋珂支付的44600元,尚欠43000元。
被告宋珂为原告张某某垫付的馒头款2000元应从欠款中扣除,被告宋珂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大棚款41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建完付清”,2012年3月31日原告张某某将大棚建设完工,被告宋珂应按时付清大棚款。
被告宋珂未按约定支付大棚款因此应按协议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违约金至原告张某某起诉之日。
对于被告宋珂反诉称的原告张某某施工质量不合格、用物料不符合约定及要求原告张某某赔偿其因修复大棚所花费用,证据不足,且被告宋珂的大棚损失不明,故对被告宋珂反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承建大棚款41000元及违约金7790元(本金41000元,按日2‰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5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宋珂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宋珂负担,反诉费1025元由反诉原告宋珂负担。

审判长:王文素
审判员:栗晴

书记员: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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