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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苗冰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苗冰天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冰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冰天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苗冰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苗冰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苗冰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苗冰天负担。

审判长:夏贵龙

书记员:张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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