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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路15号。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在东,被告杨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承担原告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鄂DXF018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和保额为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鄂DXF018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杨某承担。鄂DXF018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为石首市兴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杨某,二者之间系挂靠关系,但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要求实际车主被告杨某承担责任,且诉讼中其余当事人亦未申请本院追加石首市兴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被告杨某垫付的款项足以赔付,按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本院对鄂DXF018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石首市兴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予追加。
关于原告损失在交强险中获得的赔偿金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交强险医疗费用中赔偿的项目为: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在伤残赔偿中赔偿的项目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故原告医疗费用损失为10026.69元(5326.69+1700+3000),伤残赔偿损失为5117元(2675.80+2441.20)。原告在交强险中获得医疗费用赔偿为10000元,获得伤残项目赔偿为5117元,合计15117元。
关于原告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543.69元,扣除从交强险中应获得赔偿款15117元以及鉴定费2400元后,不足部分为26.6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杨某所驾肇事车辆投保了10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赔偿为26.69元。故原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6.69元。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关于被告杨某应返还的垫付款问题:本案中,被告杨某为原告垫付5326.69元,扣减其应承担的鉴定费2400元,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款中返还被告杨某垫付款2926.69元(5326.69-2400)。原告实际获得赔偿12217元(15117+26.69-2926.69)。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5117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6.69元,合计赔偿15143.69元;
二、原告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赔偿款中返还2926.69元给被告杨某。原告实际获得赔偿款1221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由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130元,由原告承担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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