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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邹继红(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
张某
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继红,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邹继红、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先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剑波
审判员:李锐
审判员:尹波涛

书记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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