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大某、隋某某、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大某、隋某某、张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张大某、隋某某、张尧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大某、隋某某、张尧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大某、隋某某、张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郭红波
书记员: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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