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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顾某某与金某某、金家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金家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金春辉(系被告金家豪之父),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夏家浜四村XXX号,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白茅岭农场一寸251号。
  原告张某、顾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金家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金某某、金家豪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张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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