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卫某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卫某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卫某学、卫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文凯
人民陪审员 刘军
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
书记员: 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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