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梓铭,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茹,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10元,减半收取9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0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浙
书记员: 杨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