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
李星辰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杨陆军,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星辰,系被告职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翔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剑、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星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发路段为封闭路段,被告称其在当日6时30分收到清理通知一次,交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路上有黑色碎片,同时原告提交录像亦显示其车辆自超车道紧急转弯,与其右侧正常行驶的大车头部相撞,故可推定案发路段存在障碍物。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躲避被告所管理路段的障碍物而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承担70%赔偿责任,因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原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原告应承担30%责任。经审查,原告的合法损失为:1、车辆损失50010元;2、鉴定费3000元;3、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53210元。根据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37247元。原告主张误工费1260元,其未提交误工损失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认可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37247元。
二、对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307元(已交纳),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负担4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事发路段为封闭路段,被告称其在当日6时30分收到清理通知一次,交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路上有黑色碎片,同时原告提交录像亦显示其车辆自超车道紧急转弯,与其右侧正常行驶的大车头部相撞,故可推定案发路段存在障碍物。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躲避被告所管理路段的障碍物而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承担70%赔偿责任,因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原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原告应承担30%责任。经审查,原告的合法损失为:1、车辆损失50010元;2、鉴定费3000元;3、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53210元。根据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37247元。原告主张误工费1260元,其未提交误工损失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认可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37247元。
二、对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307元(已交纳),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负担4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翔宇

书记员:张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