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系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约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向利
书记员:齐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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