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群
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钟佳佳
原告张冠群,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佳佳,农民。
原告张冠群与被告钟佳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东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冠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占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佳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冠群诉称,2014年5月11日,在张群昌借用原告张冠群的冀F×××××号轿车期间,被告钟佳佳以与张群昌之间存有纠纷为由将车辆及行驶证等证件强行扣留,经索要拒不归还,因原告张冠群与其并无纠纷,现被告钟佳佳的行为已侵害了其合法权利,故诉于法院要求被告钟佳佳返还车辆及车辆行驶证等手续。
被告钟佳佳未答辩(缺席)。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钟佳佳占有原告张冠群冀F×××××号轿车的事实,有2014年6月14、15日清苑县公安局清苑镇派出所对原告张冠群之妻赵宝玲、被告钟佳佳的询问/讯问笔录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钟佳佳不能提供合法占有冀F×××××号轿车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张冠群要求被告钟佳佳予以返还冀F×××××号轿车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钟佳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佳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冠群冀F988KR号轿车一辆及车辆行驶证。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18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638元,由被告钟佳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钟佳佳占有原告张冠群冀F×××××号轿车的事实,有2014年6月14、15日清苑县公安局清苑镇派出所对原告张冠群之妻赵宝玲、被告钟佳佳的询问/讯问笔录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钟佳佳不能提供合法占有冀F×××××号轿车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张冠群要求被告钟佳佳予以返还冀F×××××号轿车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钟佳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佳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冠群冀F988KR号轿车一辆及车辆行驶证。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18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638元,由被告钟佳佳负担。
审判长:李东亮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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