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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知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代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小旭,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知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友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兴发,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音,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知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代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14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梓

书记员:姚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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