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昊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静,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和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昊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申请人张某和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昊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某和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昊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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