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北大章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杰,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北大章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永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华良
书记员:郭红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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