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李俊平、马印朋,均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 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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